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争夺纠纷中,知情权纠纷总是成为双方“战争”的头阵。股东期待通过知情权诉讼获得进一步的信息和证据,公司期待可以在头阵中将股东直接击败,尽最大力量降低后续可能发生的争议或减少后续争议中的风险。因此,股东知情权的任何一项行使条件都会成为双方你来我往反复争议的事情,特别是最为敏锐的会计账簿查阅问题。关于会计账簿查阅,《中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特别规定了股东请求查阅的前置程序,并且对具备不正当目的的查阅赋予了公司拒绝的权利,本文将拆解、剖析前置程序和不正当目的这两大条件中的有关问题。
前置程序(一) 口头请求查阅会计账簿是不是可觉得股东已履行前置程序(二) 股东说明查阅会计账簿目的的详细程度(三) 前置程序缺陷能否补正2、 不正当目的(一) 要件1、有客观且适当的证据可证明股东具备不正当目的(二) 要件2、有较大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会计账簿能真实、完整地展示公司财务情况,特别是具备封闭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通过公开途径可查看到的公司信息十分有限,一旦股东之间出现矛盾,就大概发生部分股东因被排除在公司实质控制群体以外而没办法获知信息和参与决策的局面。因此股东对于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权,不止是股东行使管理性股东权利(如建议权、质询权、表决权)的信息基础,也会干扰到股东能否切实维护自己财产性股东权利(如收益分配请求权、股权回购请求权、剩余财产分派权)。
但,如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完全不施加约束,就没办法阻止部分股东滥用查阅权(如过于频繁地查阅会计账簿)的状况,也有加重公司负担、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隐患。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单独课以书面请求前置程序的需要,且只有在公司明确拒绝或15天内未予回话的状况下,股东才可寻求司法救济,即请求法院需要公司提供会计账簿查阅。如股东未能履行这一前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查阅会计账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1]。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公司法